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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骂村主任一句“人渣”,被拘留10天罚款500,官司打到省高院

在我国农村,实行农村村民自治,而村委会是农村村民自治的核心,村主任就是村委会的“一把手”,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村长”。村主任作为村委会的“老大”,对村里面的很多事情都有发言权,其所作的决定,有时候关系到很多村民的利益。
如果村民对村主任的管理不满,难免颇有微词,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个发生在河南信阳的村干部与村民发生矛盾的真实案例,起因就是村民骂了村主任一句“人渣”,为了这句“人渣”,多方展开battle,官司一直打到了河南省高院。
村干部考评会-矛盾的开始。
2020年3月份的一个下午,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某村召开村干部考评会,这毕竟是一个村里面的大活动,参会的有20余人,有村干部、村民小组的组长,还有党员代表。
王某是村委会的一把手,也就是咱们说的“村主任”,本次会议主要由其召集、主持,林某是村民小组的组长,代表村民小组参加了这次村干部考评会。
林某在到达了会议现场后,因为对一些村干部不满,在会议开始前,在大厅内大声地表达了对村干部的不满,虽然林某并没有明确指明具体对哪个村干部不满。
村主任可是看在眼里,听在心里,自己作为“村干部”中“老大”的村主任哪能坐视不管呢?于是,村主任对进行制止,双方发生了争执,这期间,林某对村主任说了一句“人渣”,而村主任说林某是“村霸”。虽然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但是都保持了必要的克制,没有采取进一步的语言冲突,随后,双方被众人拉开,争执结束了。
正当大家以为这就是一起小小的吵架,不以为意的时候,村主任王某不乐意了,觉得林某在这么重要的会议面前,当着20来人的面说自己是“人渣”,是对自己人格的侮辱,进行了报警。
县公安局接到村主任的报警之后,觉得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吵架,事情并不简单,于是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在四天后,县公安局对林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县公安局认为林某公然对村干部说“人渣”,已经构成侮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是决定对林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林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处罚被撤销。
林某没想到,自己只是对村主任说了一句“人渣”,而且他也骂自己了,双方吵架互骂,自己竟然要拘留十日、罚款500元,林某不服处罚决定,于是向县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
县政府首先指出林某在会场发言时,确实说了脏话,虽然没有明确骂谁,但是这种行为确实不当。
对于林某对村主任说“人渣”,这是因为林某对村主任的工作不满意,应当认为是对村主任工作的批判,不应该定义为对村主任人格的侮辱,而且在争吵中,林某保持了必要克制,除了骂“人渣”,并没有说别的什么骂人的话。
因此,县政府认为林某的行为不构成“侮辱他人”,因此撤销了县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被撤销,村干部不服,向信阳市中院提起诉讼。
当村主任得知行政处罚决定被县政府撤销了的时候,表示不服,于是以县政府为被告,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村主任认为林某在那么多人面前骂自己,并不是对自己的工作不满意,而是故意让自己难堪,有意让自己出丑,林某骂自己“人渣”就是对自己的侮辱。
而且,这不是林某第一次因为侮辱他人受到行政处罚,在2014年,林某就曾因为侮辱他人,被行政处罚过。现在,林某又对自己进行侮辱,属于“情节较重”,林某应受处罚。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林某当众辱骂村主任“人渣”,构成对村主任的“公然侮辱”。而且林某六年前因侮辱他人被行政处罚过,现在又再次侮辱他人属于情节较重。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没问题。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被撤销,县政府、林某均提起上诉。
县政府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被信阳市中院撤销,县政府、林某都表示不服,于是都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县政府上诉的理由为:
1、县公安局作为县政府组成部门,应当履行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即使对行政复议决定存在异议,也应当是通过行政程序来解决,而不应该选择司法途径。
2、虽然林某骂了句“人渣”,但是在产生争执,情绪激动下,脱口而出的“人渣”,不应该认定为“侮辱”
3、一审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不利于矛盾化解,甚至激化矛盾。
林某的上诉理由为:
1、自己在与王某争执中,自己骂村主任“人渣”,村主任骂自己“村霸”,这属于人之常情,不应该上升到治安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情节较重,是指在六个月内曾受到处罚,一审法院将自己六年前的处罚算进去,认定情节较重,不公平。
3、虽然自己骂村主任“人渣”了,但是村主任还骂自己“村霸”了,都是骂人,凭什么自己受到处罚,而村主任却不被处罚,这不公平,如果对自己处罚,那么村主任也应该适用同样的处罚标准。
河南省高院认为:
林某对村干部骂“人渣”,是否属于“侮辱”,应根据辱骂的场所、环境、人员等情形,结合受害人的主观感受等综合因素判断。
林某在村干部考评会议期间,在村干部、各村民组、党员代表都参加会议的情况下,当着20来人的面,对村主任大骂“人渣”,已经构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的“侮辱”行为。
因此,河南省高院驳回了县政府、林某的上诉请求。
这起因为一句“人渣”引起的纠纷,村民、村干部、县公安局、县政府多方参与的行政处罚案件,终于算是有了最终的结果。

对此,有网友表示战战兢兢,如果自己跟别人吵架,脱口而出一句“人渣”,会不会也会被治安管理处罚。
那么一般来说,与骂人有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涉及到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根据该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骂人行为,只会涉及到道德层面的评价,并不会涉及到治安处罚,但是如果是骂人的情形达到“公然侮辱他人”,那么,则不仅仅是道德的谴责,违法行为人则会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当然,这个“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当着众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的多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如果,只有两个人在场,互相对骂,并不涉及第三者,那么这并不符合“公然”这个条件,所以说,一般两个人关起门来吵架,是不会涉及到“公然侮辱”的。
而如果当众辱骂别人,使别人的社会评价降低,那么则可能会涉及到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当然,更进一步,如果“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到一定程度,还会涉及到刑罚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当然,侮辱罪一般属于亲告罪,被告人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所以说,如果只是两个人吵架,没有别人观战的情况下,即使吵架再激烈,不管是骂了“人渣”,还是骂了“村霸”,都不会涉及到“公然侮辱”
但是,如果是在公共场合或者是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肆无忌惮地对别人进行辱骂,则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当然更严重的,甚至会受到刑法的处罚。
当然,这个“公然侮辱”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评判标准,在实践中,判断骂人究竟是道德层面的,还是要上升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层面,一定程度上依赖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而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的时候,要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公平公正,坚持比例原则,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作出处理决定,才能更有利于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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