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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到KTV唱歌喝酒时,因觉得KTV卖的华子香烟太贵,随后要求老板退一赔三

广东广州,一男子到ktv唱歌喝酒时,因觉得ktv卖的华子香烟太贵,于是到附近的便利店购买了两包到ktv包厢使用。一个小时后,男子又到该便利店处,购买了两条同款华子香烟。随后男子以买到假烟为由,要求老板为其结清ktv的消费账单。被拒绝后,男子向主管部门举报并将老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老板必须退一赔三。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根据文书网的案情显示,候先生与朋友们吃饭喝酒后,再到ktv包厢继续喝酒唱歌时,因觉得ktv一包软装华子香烟卖120元一包太贵,于是独自一人来到ktv附近的一家24小时便利店处,支付160元购买了两包软装华子香烟。
时隔一个小时后,候先生以包厢朋友太多为由,又在同一便利店处购买了两条同款华子香烟,并扫码支付了1600元给老板陈某。
次日凌晨1时许,侯先生拿着两条拆过封,但还未使用的香烟及两包已经使用过的同款华子香烟,来到便利店处,找老板陈某理论,并以购买到假烟为由,要求陈某退一赔三。
被老板拒绝后,侯先生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并让双方协商处理时,侯先生声称,陈某不愿意退一赔三也可以,但要把ktv包厢3000多元的账单给结清,当作补偿。再次被拒绝后,侯先生向烟草局举报。
烟草局介入调查,并鉴定侯先生手上的香烟均为假烟后,侯先生遂以被欺诈为由,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陈某必须退一赔三。
本案是候先生发起的维权之诉,根据民法举证规则,候先生必须先行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候先生一方提供了烟草局的鉴定报告、其两次购买香烟时的支付记录、报警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一方确实是被欺诈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家以次充好致使消费者处于错误的认知下,作出错误购买行为的。商家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后果。
据此,侯先生认为,陈某作为商家知假卖假,必须承担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后果,即需退回烟款1760元并支付其3倍赔偿金5280元。
听完候先生的指控后,陈某随即反驳称:
首先,从候先生购买两包香烟没有使用完,就声称不够用,并再次购买两条同款香烟来看,其一方明显是知假买假的。后面购买两条香烟未使用就能证明这一点。
其次,从侯先生事后要求本人为其到ktv买单,也可以证明其一方大量购买香烟的动机不单纯。
再次,ktv包厢加起来一共有7个人,侯先生购买香烟的目的不是为自己个人使用,因此不能认定为消费者。
最后,涉案香烟是在5天后才被拿去鉴定的,因此不排除送检香烟有被掉包的可能性。
通过陈某的辩解,粗看之下,确实有一定的道理,即侯先生先买的两包烟,都还没抽完,就又继续购买两条同款香烟,且ktv包厢只有7个人,根据用不完。更何况事后侯先生还要求陈某帮其买单作为赔偿,这不符合常理。
但是,既然双方告上法庭了,一切就要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规定来界定责任。因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只要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实施的个人购买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
也就是说,虽然候先生购买香烟并非为个人单独使用,但只要陈某不能举证侯先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就应当认定其侯先生是消费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二,根据烟草局的鉴定报告、烟草局对陈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侯先生提供的视频证据,可以认定送检香烟是出自于陈某所经营便利店处的。
第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被欺诈的,消费者可采取与商家协商处理的方法或以起诉的方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消费者被商家欺诈后,如果双方能够协商处理纠纷的,就自行协商解决,但协商解决后,消费者不能就同一事实再另行起诉。如果协商不了,可以起诉解决双方的纠纷。
也就是说,只要侯先生确实是购买到假烟,那么侯先生一方有权提出解决方案。当然,陈某不接受的话,也有权予以拒绝。
换而言之,侯先生当时提出以帮其买单解决双方纠纷,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对本案的事实认定。
综上,法院支持侯先生的诉求,故判定卖家陈某不仅要退回烟款1760元给候先生,另外还要支付5280元赔偿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有网友表示,或许候先生的动机确实不单纯,但只要陈某身正不怕影子歪,那就不会给对方有机会索赔,因此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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